日前,广州首次针对监护困境儿童出台了安全保护政策《广州市监护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工作指引》。该指引明确,发现困境儿童,学校、村委会、福利机构等不报告要被追责。其中规定,对于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况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委会、临时庇护场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照料(12月13日《广州日报》)。
其实,广州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强制报告制度,即凡是发现儿童处于困境的,发现者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一规定的严格落实,非常有助于全面保护儿童权益,让其及时脱离困境,受到应有的帮助和保护。如果在实践中能够取得良好效果,则有必要加以推广普及,使其成为儿童权益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强制报告制度并非广州首创。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规定,学校、医院、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但广州这一规定的亮点在于,其将强制报告制度扩大至所有困境儿童,即除监护侵害外,还包括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怠于监护、监护不当、利用儿童实施乞讨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形。
也就是说,凡是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处于不应有的危险境地的,都应该属于困境儿童,发现者都应及时报告,而非事不关己就可以己高高挂起。这样的规定可谓非常全面地考虑到了儿童的身心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让儿童脱离困境,享受正常的生活,接受应有的教育。
通常而言,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是非对错的辨别能力较差,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以致于其极易陷入危险境地,而且,部分危险情形就是对其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实施的。譬如,监护人虐待、遗弃、出卖儿童的,这些儿童多数没有能力向外界求助,亲朋好友也可能基于“家务事”心理不愿介入。再如,在诱骗、胁迫、组织儿童乞讨、盗窃事件中,很多儿童基于恐惧心理,不敢逃跑和求助,甚至会错误地认为所从事的是正当职业。
由此可见,作为自救能力较弱的儿童,一旦陷入困境,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制干预和及时报告,则很难脱离困境,迈向正常生活轨迹。强制报告制度下,要求所有可能接触儿童,与儿童生活有交际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行报告义务,相当于将其置于全民守护之中。这样一来,无疑可有效发现并解决困境儿童所遭遇的问题,让其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健康成长。这也是履行全面保护儿童权益这一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有必要加以普及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