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9月10日《北京晨报》)。
人无完人,即使民警的个人素质和法律素养再高,在依法履职中,也不能百分之百地不出差错。一旦民警依法履职致使公民权益受损,其个人到底该不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权益的损害究竟由谁来买单?这些话题长期以来一直争论不休,既困扰着公安机关,又让民警面对履职中可能出现的差错如履薄冰。如今,公安部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民警依法履职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是为民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职业保障的务实之举,彰显了法治理性,值得充分肯定。
法律责任的承担既要依法而行,又要符合人情伦理。无论是从人情常理角度解读,还是从公平正义角度分析,民警依法履职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其不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公安机关承担对公民权益损害的补偿责任,都是说得通的道理和法理。毕竟,民警依法履职是代表公安机关的一种职务性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只要民警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职,那么履职中非因个人主观故意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这是公安机关为敢于担责者承担责任的法定义务。因此,如果将民警依法履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任转嫁给民警个人承担,显然有失客观公正。
有观点认为,让民警个人为依法履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符合“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权力不被滥用原则,更有助于倒逼民警规范执法,民警应当对此交学费。这种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不能绝对化地理解。诚然,民警应当为自己在履职中的失责行为承担包括法律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但其基本前提必须是民警个人实施了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事由的行为。如果民警在依法履职中严格遵循了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却受主观认识、客观条件和外来因素的影响而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追究民警个人的法律责任就无异于鞭打快牛。如此,不仅会让民警对依法履职有后顾之忧,也容易导致民警为规避履职风险而刻意选择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可谓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故此,不让民警在依法履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是确保民警能安心依法履职的客观需要。这对激励民警尽职尽责地依法履职,无疑大有裨益。
当然,在不让民警承担依法履职中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注意防范由此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问题。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打造最规范的执法制度和织密权力滥用防范网之余,还应着眼建设最自律的执法队伍,对那些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为幌子而滥用权力的民警,常态化地按下“依法问责键”,始终套牢依法履职的紧箍咒,倒逼民警依法履职、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