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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极抗法行为应严惩不贷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日常监测工作中,对无印良品销售木制家具开展监测,结果遭到各种不配合。记者现场获悉,店长将执法人员带到家具区,仅看到一件前期被监测的木制家具,其他被监测商品未在现场摆放。执法人员要求调货时被拒。随后,执法人员依职权要求到柜台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信息,遭到拒绝。执法人员发现,其内部商品系统内均无相关商品信息(9月26日新华网)。

  监管部门依法对相关商品进行抽检、监测是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但遗憾的是,从报道可知,执法人员却遭遇商家的各种不配合,甚至商家有撤回商品,在系统内删除相关信息的嫌疑。应该说,这种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执法严肃性和法律尊严,相关部门理当严肃处理涉事商家,让其承担更高的违法成本。

  监管部门执法过程中遭遇软抵抗式抗法的现象并不少见。最典型的如2014年上海“福喜事件”,监管部门在事件曝光后赶往工厂,却遭遇工厂保安长时间阻拦,进不了大门。虽然暴力、威胁等公然抗法事件必须打击,但软抵抗、软暴力、不配合等“消极抗法”现象也不能忽视。如果放纵执法对象各种不配合,谈何严格执法?谈何搜集证据?谈何打击违法行为?

  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既是法律常识,也是众人皆知的社会常识,是监管部门天然具备的不容置疑的权力。即便执法对象认为执法程序有瑕疵或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通过正常渠道投诉或举报,而非消极对抗。要知道,日常监测是监管部门享有的重要执法权,而只有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固定被监测商品,方可确保检测数据能够客观、真实地还原商品的本来面目。

  消极抗拒虽然不像围攻、殴打、谩骂那样恶劣,但危害后果却不轻。消极对抗、各种不配合,可以达到转移、销毁疑似不合格商品的目的,清除后台系统的商品数据,更会让执法人员无从下手,无法监测商品。尤其是,这种消极对抗的时间越长,涉事商家对相关商品及数据转移、销毁、删除的就越彻底,进而让监测商品等执法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劳而无功。毫不夸张地说,极短时间的消极对抗,就能让涉事商品消失,关键数据灭失,让违法者逃脱应有惩戒。

  根据报道可知,针对无印良品的行为,监管部门仅是责令其改正。这样的处罚明显偏轻,根本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特别是,如果涉事商家通过消极对抗转移了疑似不合格商品,躲过了处罚,那么等于其消极对抗获取了更大利益,成本不过是不痛不痒的“责令改正”。这显然是对消极对抗执法行为的放纵、变相鼓励,导致劣币驱逐良币,进一步恶化执法环境。

  执法活动必须受到尊重和配合是建设法治社会,打击违法犯罪的应有之义。当前,亟须补足短板,强化对消极抗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如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涉事商家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

  进一步而言,相关部门理当对消极对抗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行查封、扣押相关商品,强制恢复、提取有关商品数据。还有必要将这种软暴力视为妨碍公务予以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让抗拒执法者损失惨重。进而形成有效震慑,确保执法活动的强制性及不可对抗性,打消执法对象消极抗法的无赖思维。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hkmwytp26235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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