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宪法控制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明确性是刑事立法的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任何部门法理论都没有像刑法理论这样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刑法明确性原则不仅可以使裁判规范明确,进而限制司法机关的权力,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可以使行为规范明确,从而使一般民众明确哪些行为被刑法所禁止,有利于保护法益。
从宪法角度看,当对权利限制程度较强的时候,需要更高的明确性。因此,刑事法律的明确性要求就高于一般的法律。比如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则所导出的明确性原则较之于一般法律明确性原则更加严格,且惩罚越是严厉,明确性的要求越高。
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宪法依据
一般而言,法律法规是一种抽象存在的“规范”,即使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明确,如果不通过执法机关的执行或不在个案中适用,也不会直接侵害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然而基本权利的行使也需要一定的“呼吸空间”,如果这种法律本身可能会导致这种空间缩小则足以构成对基本权利的威胁。所谓的畏缩效应理论,即是基于上述理由而产生。当然,适用的前提在于作为审查对象的不明确的法规范构成对特定基本权利的限制方可,如果是非限制性规范不明确,则并不会造成畏缩效应,故此不构成违宪。如果直接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一方面会导致人们产生恐惧心理不敢行使权利。另一方面,执行机关也可以任意选择对象、恣意执行该法律限制基本权利。所以明确性原则是保障宪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具有宪法上的依据。
刑法明确性的合宪性判断标准
根据各国宪法判断的实践,判断特定法规范是否明确的标准大致有以下几个。
依照通常理性人的判断。任何法律规范的文本都可能有多种解释空间,为此其确切含义可能根据不同语境而不同。换言之,任何法规范都无法避免模糊笼统之处,差别不过是程度不同罢了。究竟以何种标准判断法律规范是否构成模糊笼统呢?明确性原则的功能主要在于消除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畏缩效应,为此是否构成不明确或模糊笼统可以根据一般理性人通常的判断标准。换言之,即使是法律职业者以其专业知识和法律方法可以探求出法律规范的确切含义,如果根据一般人通常的辨认判断能力仍无法了解其确切含义,则仍然构成模糊笼统,违反明确性原则。
法律规定是否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如果从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的角度看,只有明确告知一般民众法律禁止何种行为,方能保障一种行使权利所需要的安定的法律秩序。法律是否符合明确性要求的标准是所谓的“充分告知”,它要求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能够从法律中得知其行为是被禁止的。否则,法律就可能由于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告知而坑害无辜的人。
法律条文是否足以约束自由裁量权,防止恣意武断。如果从裁判规范的角度看,模糊笼统的法律未能够合理告知可能会导致普遍的不守法,因为实施不法行为被处罚的可能性降低。然而另一方面,对法律适用机关而言,可能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而法律明确性原则要求法律的构成要件明确具体,不至于被适用机关曲解或任意选择适用,从而保障个人权利。因此,是否构成明确性还要看能否有效地约束自由裁量权,实现平等保护并禁止行政部门选择性地实施法律。除此之外,法律明确性还要求为司法者提供明确具体的裁判依据,使得裁判者“有法可依”。
不明确性法律条文的违宪性豁免
刑法规范惟有具体明确才能发挥其指引功能。一方面可使得一般民众能够充分了解法律内容,从而据以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可有效约束国家机关依照法律作出决定,降低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但完全由具体明确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法律,则可能容易与社会现实脱节,为此一些概括性不确定法律概念成为必要。由此法律在社会变迁的宏观背景下也能够具有适用的弹性空间。而过于明确的法律将削弱执行者(包括司法和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因此在特定情形下,法律条文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不确定性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看,有以下原因。
第一,使法律明确化的成本过高。由于详细辨别所有相关可能性、详细设计适用于各种情形的行为模式的成本很高,这使得法律非常明确是不可能的,而模糊的法律可减少立法者的制定成本。要制定明确的法律,它必需清楚地说明是否处罚某种行为。而要做此判断,立法机关又不得不在个人权利自由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精确衡量,此种衡量往往耗费成本。如果要求立法者制定非常明确的法律,它很可能将解决问题的责任转移给法院和行政部门,以此来回避制定明确法律的责任,反而无法给予基本权利更大的保障。
第二,立法是一个利益妥协的过程,未必能够达成完全一致的观点,所以有时立法者不得不制定模糊法律,以使得法案能够获得不同利益群体的支持而通过。此外,模糊法律还保留了进一步改进的空间,使法院和行政部门能够依据不同的情况适用法律,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为将来继续进行对话提供了机会。从立法技术角度看,涉及的利益范围越是广泛就越是需要不确定法律规范。
因此,法律制定机关不可避免地会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正如美国法学家、大法官马歇尔所言,“我们绝对不能期望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如数字般的精确”。据此,违宪审查机关在作出宪法判断之时,必须考虑在特定情形下不明确的法律的必要性,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化的法律条文而言,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避免被判断违宪。
不明确性法律条文的合宪性解释与转化
如果法律规定不清楚、不确定,以至于根本无法适用或者一旦适用就会导致不公正,违宪审查机关就会宣告该法因模糊而违宪。然而除此之外,对法律进行合宪限定解释,可以将其不确定性缩减到一个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对于模糊的法律条文,审查机关既可以作出违宪判断,也可以作出合宪限定解释,即通过考察法律的文字、法律适用的特殊情形、类似法律的解释、法律执行者(如公安机关)对该法的解释来推断法律的涵义。
违宪审查机关在作出合宪限定解释时必须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对于实现重要的立法目的之必要性与不确定法律概念所产生的畏缩效应之间进行衡量。此种衡量涉及对立法目的和受保护权利的评价,如法律有多重要,某权利需要多大的自由空间?在进行合宪限定解释时仍然需要衡量解释所促进的公共利益与解释对个人权利的影响。当然,这种衡量并不是完全不受到限制。首先应避免侵犯立法权。其次,应当避免作出与法律字面意思完全不同的解释。因为作出与法律字面意思完全不同的解释将使人们无法预见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最后,解释应当尽可能使法律具有确定性,否则可能导致职权的滥用。
法律明确性原则作为判断刑事法律正当性的一项重要指标并无争议,然而问题是这种标准本身的正当性何在?如果承此项原则本身作为一项有法效力的规范,则必须返回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本身来寻求其正当性。在国外宪法判断中,对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宪法规范依据和适用的步骤、基准已经积累了大量案例,并发展出了各自不同的适用方法。如果对这些适用方法进行比较借鉴,进而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对我国宪法上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同样可以为法律明确性原则的宪法适用提供制度空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本文系北京政治文明建设研究基地课题“完善宪法实施机制研究”(2018zzwm009)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