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司法责任制要求强化涉案财物管理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准确把握检察工作新要求,对登记在册的涉案财物全面严格管理,要求人人熟练掌握填录要求,件件案卡信息符合标准,建立信息填录错漏情况登记,依法依规妥善保管涉案财物,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有序。但是,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由于案多人少,赃款赃物移交不够规范、操作细则不够完善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涉案财物管理质效。
首先,案管力量相对薄弱,人员配备不足。案件管理部门工作繁琐且复杂,部分基层院案管人员身兼数职,既承担案件管理、网络技术、检委办工作,又承担调研、基层党务等工作,对财物管理的信息登记、入库、出库、移送监督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其次,赃款赃物移交不够规范。个别办案部门不及时向案管部门移交赃款赃物现象仍然存在,扣押物品清单未按规定制作一式六份,扣押清单书写不规范,对涉案财物的性质、状态、保存方式登记不详细,导致返还财物时发生争议,存入账户的存款凭证复印件也未按照要求及时交案管部门保存,造成监督缺失。再次,涉案物品的存放不严格。部分基层院没有按要求设立专门涉案财物的保管场所和贵重物品的存放设施,扣押物品与赃物杂物混放现象依然存在,有的虽有赃证室但没有配备智能物柜、防潮、防霉等硬件设施,财物保管工作仍是原始的人工操作,硬件设施不够完备。最后,涉案财物管理台账不健全。部分基层院没有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操作细则,在涉案财物管理上没有明确专人保管,没有设置登记台账,不能做到一物一卡、一案一档,导致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混乱,影响案件管理规范化建设。
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应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涉案款物实行全程、全面的系统性监管。
完善台账登记制度,规范财物交接流程。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案管部门应同时建立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台账,严格记录涉案相关款物的收、管、退、缴等环节情况,将涉案款物在检察机关流转的所有程序全程纳入案管部门的监管。同时,加强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定,做到一案一清、一事一清,对涉案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特征逐案逐项详细登记,移交案件管理中心的财物做到数据准确,条目明确,入库有凭证,出库有手续,往来票据手续入卷存档,随时备查。
强化内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扣管分离。检察机关应建立案管部门和办案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机制。所有涉案款物由案管部门统一保管并随案移送,确保涉案款物依法扣押、统一登记、去向明晰、案结物清,促进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同时,应加强与公安、监察委、法院的协作配合,定期就涉案财物移交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商讨并制定对策,统一密封及相关移送标准。
落实三重审核制度,有效防范管理漏洞。案件管理部门应审核办案部门处理涉案款物的意见,核实处理物品、处理法律文书和法院判决书是否相符,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检务保障部门发出处理涉案款物通知,再由检务保障部门对所有文书资料进行核对,形成业务、案管、检务保障三重审核程序,确保涉案款物“文”“实”“账”三相符。同时,健全涉案财物出入库档案管理制度,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将涉案财物出入库相关清单及证明材料归类汇总,并以档案形式装订入册,提高涉案财物管理水平。
提高硬件配置水平,加强保管场所建设。尚没有建设规范化、标准化涉案财物保管室的,应尽快建设,配备相应的涉案财物保管器材设备,将案管中心的办公区、接待大厅、律师阅卷处、赃物存放室等功能区实行物理隔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涉案财物保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防止因遗失、变质等导致证物损毁,确保各类案件及时、快速、准确流转。
推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财物管理效率。检察机关应提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涉案财物管理模块智能化、自动化管理水平,对受案入库及结案出库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设置提醒,对受案财物登记及结案后案管部门未执行出入库操作定期提醒,避免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因工作繁杂导致的账实不符、累积库存等情况发生,提升涉案财物管理效率。
(作者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