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学术探索 > 个矮不能当教师:不合法设限早该被取消

个矮不能当教师:不合法设限早该被取消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 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读了四年大学,入学体检都过了,临毕业却说教师资格证有身高限制,那怎么办?”近日,西部网民生热线接到网友小李反映称,自己是陕西师范大学的免费师范生,即将毕业却因身高限制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甚至面临违约风险(7月2日中国新闻网)。

  面对这一困境,小李提出的质疑是,“既然我的身高不符合要求,学校当年为什么要录取我?”“既然当年陕西对于教师资格证就有女生在150厘米以上的身高限制,学校难道不清楚吗?现在快毕业了才说拿不到证,我的损失谁来承担?”小李提出的损失承担问题当然很有道理,但更应该追问的是,凭什么把身高作为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据说,认定小李身高不符合教师资格依据的是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男性身高在155厘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0厘米以下,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可适当放宽条件。”问题是,这样的规定合理合法吗?

  据媒体报道,因身高而取消教师资格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引发诉讼的也不在少数。但笔者以为,教师资格需要身高标准,这在情理上就无法理解。古人云,“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所谓传道,就是需要政治和道德修养;所谓受(授)业,就是需要有一定的知识和业务水平;所谓解惑,是指要讲究教育方法。这些,都与一个人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有关,而与身体关系不大。当然,教师也需要有身体标准,但只要身体健康,就可以工作,与身高毫无关系。因此,既不应该把身高作为判断教师身体是否健康的标准,更不应该把身高作为是否可以担任教师的条件。一个身材并不高大的人也完全有可能成为一名最优秀的教师。

  更重要的是,为教师设置身高标准,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6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教师的身高,那么,相关部门出台教师的“限高线”就是错误的。立法法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不得随意减损公民权利或增加公民义务。地方法规设置教师“限高线”就是违法减损公民权利,应该由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宣布无效。姚明有资格当教师,潘长江也可以,只要他们有能力、有水平,都应该人尽其才。

  令人高兴的是,陕西省教育厅教师资格办公室负责人日前对此给予了回复,除对小李的问题特事特办,还计划明年取消教师资格证身高限制政策。据了解,目前,四川、江西、广西这些省份都取消了关于身高、体重的设限。但与此同时,全国还有许多省市继续保持着教师资格需要身高条件的规定。

  现在,教师资格不应该限制身高,这个问题是明确的;对于尚未推倒此前错误规定的省市,需责令修改。在此,我们呼吁相关主管部门行动起来,一律取消所有省市关于教师资格身高的规定,而不是让考生一个个地去提起诉讼。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hevauxk063343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