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中认识和研究法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的重大事件,它将法律置于社会整体的视野中来观察和描述,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法律研究方法。英国法律社会学家罗杰·科特威尔所著的《法律社会学导论》从介绍西方国家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和理论入手,旨在呈现法律社会学的一般性导论,可以给予我们法学研究有益启发。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说,“法律是生活的全部内容,但应有一个特定的观察视角。”从社会学角度来研究和观察法律,无疑是法律社会学的首要研究方法。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基础,该书从五种理论进路进行分析。该书认为,法律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法律渗透在社会行为的所有领域中”。因此,将法律放置在社会之下观察,法律即具有多维度的社会实在。社会学可以给法律提供“社会学的想象力”。
第一,作为社会生活框架的法律。其一,美国社会学家萨姆纳的研究表明,法律起源于伦常。伦常逐渐演变为法律,立法也必须与伦常保持一致。“社会生活自身具有活力,法律、哲学、宗教、道德并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只不过是这种活力的各种表现而已。它们深深扎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却几乎无力改变这种进程。”其二,正如萨维尼所言,法律和语言都是“民族精神”最重要的表达。因此,讨论法律制度时,离不开文化一词。事实上,“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之特征的问题都必须结合其生存的社会环境进行理解。”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文化的一种表达。其三,社会的发展表明,法律问题已不再是社会组织的核心问题,法律思维也不仅是法律人的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社会中许多组织、机构和社会关系用以解决问题的日常方式的一部分。笔者以为,以上论述充分表明,法律具有浓厚的社会基础,法律植根于社会,法律无法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
第二,作为社会变迁工具的法律。在社会变迁的历史长河中,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来促进或者阻碍社会变迁是一种普遍现象,“社会变迁和社会流动的重要时期都包含了法律和诉讼的广泛使用。”至于法律如何影响社会变迁,该书以立法策略为例,指出:法律塑造社会制度,这些社会制度进而对社会变迁的速度或者性质产生直接影响;法律通常给专门为变迁施加影响而设的机构奠定制度框架等。再如,该书以立法在何种条件下才能有效影响人们的行为或态度为例,引用美国社会学家埃文的理论,指出有效立法必须具有权威和威信、必须确认服从法律的实际模式等七个条件。笔者认为,法律对社会变迁产生影响,虽然表明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但是“法律植根于社会”的命题依然成立。
第三,作为整合机制的法律。从社会学角度而言,一部法律的功能完全不依赖于制定者的意图,而取决于它在维护现行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中的贡献。“社会制度或法律制度具有的显著功能,只能根据它作为一个更广阔的社会系统的要素所处的地位来确定,也许完全不同于与其存续直接相关的人们所公认的内容。”这就是功能分析方法。为了展示法律的功能分析,该书以庞德、涂尔干、卢埃林和帕森斯四位学者为例,说明法律是一种整合机制,即一种应对危及社会基本凝聚力的紧张或冲突的处理方式。如帕森斯的社会系统分析,为法律在社会系统各功能要素关系全景中的位置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清晰的详细说明。
第四,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意识形态观念解决的是一个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理念或态度的维系问题。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观念,主要阐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的压迫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前者是指法律作为一种压迫性工具,在维持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秩序和稳定、应对支配性生产方式的生存环境等方面发挥作用;后者是指工人和资本家在法律上实现平等,一方面工人有权获得工资,另一方面资本家有权获得利润。就意识形态而言,马克思主义理论为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形态提供了三种解释进路:经济派生论、结构主义、阶级工具主义。此外,该书重点论述了作为西方法律和社会标志的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个人主义采用一种绝对化的视角来观察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契约、雇佣合同、婚姻等均是个人主义的体现。
第五,法律具有正当性。可以说,法律的正当性是法律可接受性的前提和基础。韦伯认为,西方社会的政治正当性基础来自于一个由抽象且全面的规则体系所构成的法律秩序,即所谓的法治。随着法律的发展,现代法律也出现了转型,包括三种类别:自由裁量式调整、机械式调整、个别化调整。面对法治后的法律正当性,书中认为,需要自由裁量式调整的助力,通过该调整,不仅为行政管理提供有效方式,还能够避免法律政策实施。
该书深刻揭示了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的精细理论和系统体系,这无疑为法律社会学的深入发展作出了持久贡献,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青海省大通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