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签发执行命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宗贩卖毒品案件的罪犯张一敏、郑少龙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张一敏以每千克2.3万元的价格贩卖4万元甲基苯丙胺给同案被告人黄国锋、林天成(均已判刑)。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另案处理的徐建光与女友林格(均已判刑)联系黄国锋约购甲基苯丙胺,黄国锋介绍被告人张一敏。徐建光与林格先后通过银行卡转账,向张一敏支付17.5万元用于购买甲基苯丙胺、海洛因。11月2日,张一敏、黄国锋在拿到现金余款后将甲基苯丙胺等交给两人。11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徐建光,当场从其驾驶的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7264.21克、海洛因147.08克以及甲基苯丙胺2.58克。2015年12月31日,张一敏贩卖6千克甲基苯丙胺给黄国锋、林天成。2016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抓获张一敏,在其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7808克,在其祖屋查获甲基苯丙胺5128克。公安机关还在其身上查获自制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弹夹内有子弹3发,在其住处及祖屋查获子弹48发,经鉴定,手枪具备枪支性能,子弹均是弹药。
另一宗案件被告人郑少龙于2016年7月至8月间,先后多次向被告人黄轩就、张成(均另案处理,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2016年7月中旬,被告人郑少龙贩卖6千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成。2016年8月5日,郑少龙分别各贩卖10千克甲基苯丙胺给黄轩就、张成。2016年8月8日,郑少龙贩卖约13千克甲基苯丙胺给黄轩就。2017年6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郑少龙,并在其住处查获海洛因3.4克。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两宗案件被告人张一敏、郑少龙作出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一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被告人郑少龙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一敏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应予并罚。二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均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张一敏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核准对被告人郑少龙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