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4日举行的打击治理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十多年来广州第一件涉毒品犯罪的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5年。
在该案中,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刘某甲等人多次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积累了巨额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乙作为刘某甲的哥哥、杨某某作为刘某甲的前妻,在明知刘某甲的资金、财物系通过毒品犯罪获取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上述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账协助资金转移、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投资、购买豪车、别墅、商用住宅转换资金形式等方式协助将刘某甲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总计资产达8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等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广州中院以洗钱罪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2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9万元;对查明的违法所得进行了没收和追缴。
法官介绍,该案涉及毒品上线洗钱犯罪,是十多年来广州第一件涉毒品犯罪的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该案庭审经中央电视台直播后,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有力震慑了相关犯罪分子。洗钱犯罪侵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诉,也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毒品犯罪分子妄图通过各种手段洗白自己的违法所得,这种努力都是徒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为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利用上述资金购买其他资产等行为的,均可能构成洗钱罪。亲属、朋友间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样面临法律追究。(羊城晚报·羊城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