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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务之便贩卖个人信息?可太“刑”了!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6日30日,乐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乐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判决其承担赔偿金,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系某电信营业点的导购员,于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及提供服务时,将客户手机号及验证码发送到其手机微信内的接码群内,供接码群主在淘宝、京东、抖音等平台注册账号,每单谋取1元至10元利益,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千余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邹某某系孕妇,且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也为个人信息安全竖起了一道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广大人民群众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去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同时也提醒大家应当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701/2022070142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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