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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六年发现孩子非亲生 诉请返还抚养费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含辛茹苦养育了六年的儿子并非亲生,已经支出的抚养费能索回吗?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志光人民法庭一审宣判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蒋某要求被告金某返还抚养费的诉请。

  男子蒋某与女子金某相识后同居,同居期间金某产下一子,该男孩一直由蒋某抚养。男孩6岁时因到达上学年龄需办理户籍,按照辖区派出所要求,蒋某带男孩到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排除两人亲子关系。蒋某随后起诉金某,请求判令男孩由金某抚养,同时要求金某返还养育男孩6年的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贵溪法院志光法庭受理起诉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耐心阐明法律规定和人情事理,引导双方理性处理问题。因双方争议过大,承办法官在认真核实案情和详细审查证据后,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原告蒋某与男孩之间不存在父子关系,原告没有抚养男孩的义务,被告金某为男孩生母,故原告蒋某要求被告金某抚养男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与他人生育男孩,原告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男孩,履行了与其无任何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原告蒋某请求被告返还相应抚养费并无不当,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予以采纳。因原告蒋某与男孩不具有亲子关系,被告金某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原告蒋某在不知晓的情形下较长时间抚养了与其无血缘关系的男孩,侵犯了原告蒋某的合法权益,给原告蒋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根据男孩随原告蒋某生活时间及原告蒋某相应的付出等因素,法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万元。

  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贵溪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男孩由被告金某抚养;二、被告金某返还原告蒋某抚养费6万元;三、被告金某赔偿原告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701/2022070142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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