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甲2009年、2012年先后两次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5月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出狱后不久又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2022年2月3日,正月初三,刑满释放不到7个月,周某甲酒后到村上的超市找老板周某乙扫微信兑换现金去赌博,周某乙深知周某甲流氓无赖性格,便以现金不足为由拒绝了周某甲,因此惹怒周某甲。周某甲遂伙同涂某某共同殴打周某乙,砸坏超市物品,其中周某甲还将劝架的夏某某打伤,造成被害人周某乙、夏某某轻微伤。 周某甲多次前科,累教不改,刑满释放不到7个月又寻衅滋事,严重扰乱村民的生产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系累犯,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针对定案依据及事实,严格把握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之间的适用,依法认定本案这种明显属于蓄意滋事后又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吉安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吉州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周某甲、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