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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法院发布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7-04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阳江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近三年来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22件719人,有力惩治了毒品犯罪,净化了社会环境。在今年6月26日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六件典型毒品犯罪案例,彰显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毒品犯罪、进一步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的坚定决心。

一、陈某文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被判死缓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文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加(在逃)购买毒品后,于2018年8月2日中午12时,与被告人雷某多驾驶车辆到汕尾市甲子镇向李某加购买毒品。双方到达约定的交易地点后,李某加将装有三袋疑似毒品的黑色背包放进陈某文的车里,陈某文将用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39万元交给李某加,随后陈某文和雷某多返回阳江。8月3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阳江雅韶高速出口处截获陈某文和雷某多,扣押了车上疑似毒品三袋共2970克。经鉴定,该三袋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此外,2018年陈某文还指使雷某多将7克冰毒贩卖给陈某昌。

裁判结果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文、雷某多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陈某文是毒品的所有者,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雷某多受陈某文指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陈某文、雷某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文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本罪,属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雷某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陈某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雷某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甲基苯丙胺已成为国内滥用人数最多的毒品之一,防控形势严峻。本案就是一起大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的典型案例。本案查获的甲基苯丙胺达2970克,社会危害极大,且陈某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法院根据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依法严惩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的法律和政策精神。

二、赖某海等贩卖毒品案

贩卖新型毒品“咔哇”饮料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赖某海开始贩卖毒品“咔哇”饮料和毒品“咔哇”原料,被告人赖某标、何某丽负责帮忙从由赖某海联系好的上家处接收毒品“咔哇”饮料和毒品“咔哇”原料。2020年1月,赖某标开始贩卖毒品“咔哇”饮料,利用赖某海的毒品“咔哇”原料与果糖、芬达等饮料进行勾兑,勾兑成为毒品“咔哇”饮料后,伙同何某丽进行贩卖。

裁判结果

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海、赖某标、何某丽无视国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何某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赖某海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赖某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何某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新型毒品形态各异,往往被伪装成饮料、饼干等形式,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在青少年中传播。“咔哇”饮料于2015年左右开始走红,因其宣传不含酒精,在网上热销,受到不少年轻人的追捧。但“咔哇”饮料鲜艳的外表下,其实暗藏“剧毒”,含有高浓度的管制药品Y一羟基丁酸(我国一类精神药品),滥用会对人体造成损害。本案就是一起贩卖“咔哇”毒品的典型案例,通过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刑罚,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增强识毒、防毒的意识和能力,对于娱乐场所出现的可疑“食品”“饮料”要加强鉴别,不要轻易被其外包装吸引,以防受到新型毒品的侵害。

三、陈某考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做贩毒“中间商”

基本案情

贩毒人员黄某锐(已判刑)、吸毒人员洪某扬、贩毒人员许某宝(已判刑)分别联系被告人陈某考购买毒品,陈某考通过微信联系其上家黄某灿(另案处理)购买,黄某灿在微信以视频拍照方式告知陈某考毒品藏匿位置,陈某考再通知向其购买毒品的上述人员到该处领取毒品以完成交易,从中赚取差价,获利600元。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考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判决陈某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某考并不是吸毒人员,只是因为身边的人想吸毒、贩毒而做中间联系人赚取差价,最终走向犯罪道路。陈某考三次贩卖毒品行为看似简单,直接通过微信联络上家购买并得知毒品藏匿地点,再转告买家,由买家自行找到毒品后完成交易,但这种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四、申某族制造毒品案

制造毒品未遂且是累犯和毒品再犯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某天晚上,被告人申某族用从朋友曾某成处拉回来的和自己购买的制毒工具及化学品尝试制作毒品K粉,但是没有成功。2019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申某族抓获,在其住处缴获可疑化学物品和工具一批。经鉴定,可疑化学物品中检出含有氯胺酮成分和N-异丙基苄胺成分。

裁判结果

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族无视国法,制造毒品,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未遂),应予刑罚。因申某族曾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制造毒品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申某族虽着手实施制造毒品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申某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处于毒品犯罪链条的源头,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申某族虽然犯罪未遂,但其属于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体现了法院对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的严惩立场,通过发挥刑罚的遏制作用,达到警示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的作用。

五、蔡某兵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他人吸毒造成他人死亡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兵驾驶小轿车搭载梁某华、许某耀在阳西县城兜风过程中,在车内容留许某耀吸食了毒品“咔哇粉”。随后蔡某兵、许某耀又到百某酒吧饮酒,之后二人到和某宾馆506房休息。次日11时许,蔡某兵在房内发现许某耀口吐白沫,于是马上联系梁某华、许某耀二哥蔡某洋过来帮忙,同日下午蔡某兵等人将许某耀抬回其家里二楼客厅处休息,后来发现许某耀身体冰冷发硬,经到场的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许某耀符合在饮酒及服用含硝甲西泮类毒品的基础上,因胃内容物阻塞气管及支气管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2021年4月12日10时许,蔡某兵到织篢派出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兵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蔡某兵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蔡某兵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典型意义

相对于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其为吸毒者提供庇护,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既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又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随着汽车的普及,私家车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高频场所,本案就是一起因在私家车内容留他人吸毒而获刑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告诫社会大众,假如有人想在自己负有管理义务的场所内吸毒,一定要勇于制止、及时制止,否则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陆某明容留他人吸毒案

“生日派对”变成“吸毒聚会”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陆某明在某酒吧包间庆祝生日,并邀约朋友到场参加。当晚23时许,陆某明明知有人带毒品“咔哇”液到包间饮用,仍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李某宏、岑某据、袁某荣、彭某琳、黄某天(未成年人)在包间内饮用毒品“咔哇”液。次日凌晨2时许,阳春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包间内当场抓获吸毒人员陈某等人,并扣押可疑毒品“咔哇”液体9瓶。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扣押的可疑毒品液体9瓶均检出γ﹣丁内酯、γ﹣羟基丁酸成分。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明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吸毒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以聚会、活跃气氛、减压等各种理由组织吸食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陆某明作为生日晚会的组织者和召集者,负有维护包间内安全、合法的义务,但他明知多人在自己的包间内饮用毒品“咔哇”液,其中还包括未成年人,仍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放任,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到刑罚处罚。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和防范意识,切勿为了一时娱乐、一己贪念触碰毒品,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6/t20220624_10983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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