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山法院审理一起贩卖管制药品获取高额利润的案件,本案中的被告人通过上下家配合、网络售卖的方式出售管制药品牟利,最终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
本案被告人陈某与武某系上下家关系。2020年期间,陈某通过多种社交软件发布售卖精神、麻醉管制药品广告,在明知购买人为吸毒人员的前提下,仍与多名购买人联系商定交易的管制药品品类、数量、价格,收取费用后让武某发货,或向购买人转发武某提供的二手交易平台链接,购买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支付费用后,武某通过快递发货并向陈某支付提成费用。多名购买人在收到快递包裹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民警在包裹中发现氨酚羟考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等药品,并从上述药品中分别检出羟考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等成分。
南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陈某向吸毒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查明,两名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依法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外,本案扣押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并销毁。
法官表示,经鉴定,本案涉及的药品氨酚羟考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是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范畴。因此,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上述药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涉毒的犯罪呈增长趋势,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兼具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因此极具迷惑性,容易让人对买卖、食用此类毒品抱有侥幸心理。本案被告人在明知涉案药品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吸食过量会产生依赖性、成瘾性,需医生处方才能开药的情况下,仍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吸毒人员违法兜售,其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