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申请人鲍某(女)与被申请人龙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鲍某陈述,鲍某曾因被龙某某实施家暴行为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后因鲍某发现怀有身孕故而向法院提出撤诉。然而撤诉后,龙某某施暴行为并没有减少,现严重影响到鲍某的人身安全,故特向万载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万载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鲍某在婚姻期间确遭受过龙某某的肢体伤害,且鲍某现是妊娠阶段,更应得到保护,为保护鲍某的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龙某某对鲍某实施家庭暴力。如龙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 家暴不是家务事,是违法行为,家暴只有零次和数次,如果您遭遇家暴,首先要明白暴力循环一旦发生,一般不会自动停止,幻想施暴者自己好起来是不可取的。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担负着重要使命,承载着社会公众的高度期望,万载县法院家事少年审判团队积极践行《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宗旨,致力于保护辖区妇女儿童弱势群体人身安全,如遇家庭暴力可拨打万载法院家事热线:0795-8901595寻求帮助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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