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会同该区林业局对一起滥伐林木刑事案件补植复绿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据了解,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方某购买他人位于南康区某乡镇一山场上的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该山场上的林木,后将砍伐下的木材装运到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加工销售,砍伐蓄积达18.79立方米。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后,经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造成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方某滥伐林木蓄积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如果方某能补植复绿,既能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也能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该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方某在砍伐地上补种树木,方某也积极做好补种工作。近期,该院会同区林业局对方某补种情况进行验收,方某补种的苗木均已成活,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基于上述情况,该院依法对方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 据悉,近年来,该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过程中,以实现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绿色生态守护者角色转变为目标导向,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助推公益,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督促犯罪嫌疑人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先后向该区法院提起2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督促2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嫌疑人在受损的4.2亩林地上补种了树木,进行了生态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