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彬是江西某高校的一名普通在校大学生。某日,他的朋友刘某林(高校在校学生)找到他,提出现在有刷单工作可以赚钱,但却因为这个刷单兼职,让他走上歧途…… 据悉,陆某诚、刘某林都是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二人负责该公司相关贷款业务办理,陆某诚为完成公司业绩,找到刘某林、刘某彬等人,后三人通过给予少量好处费方式,找到一些认识的人和门店帮助刷取贷款业务,提升业务量。 在实际操作中,三人发动同学、朋友,获得贷款人相关信息(身份证信息、工作、贷款的银行卡、电话号码、商铺代码)并录入系统,虚假申请贷款产品,便于该公司成功下发分期贷款。审核通过之后,贷款下发到贷款人卡上,贷款人把钱转给陆某诚。还贷款时陆某诚使用贷款本金按月转入应归还的本金和利息至各贷款人账户,由贷款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一年后陆某诚资金链断裂,停止归还该公司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后案发。 经赣州检察机关审查,三人共实施骗取贷款次数达到149次,总计贷款本金1676401元,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超过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三人陆续退赔了该公司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考虑陆某诚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赣州检察机关对陆某诚以涉嫌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缓刑。考虑刘某林、刘某彬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高校在校学生等情节,赣州检察机关决定对二人适用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