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汕头潮南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以代办存款为由实施的养老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22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退赔各受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先后在原潮阳市两家信用社和广东潮阳某银行工作,同村的34名被害人为方便存款,多次将钱款交给被告人张某,委托他将钱带往信用社存入账户。
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身份便利接受各被害人委托,为骗取被害人的款项,伪造了1枚“潮阳市某信用社某分社储蓄专用章”印章,并找来印刷有“整存整取定期存单”的单据,在收取被害人钱款之后,开具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并加盖“潮阳市某信用社某分社储蓄专用章”印章,或仅在被害人持有的存折上手写存款金额、日期并签名,造成已代为完成存款工作的假象,后将被害人钱款占为己有。
在部分被害人讨要存款时,被告人张某便以本金或利息的名义付还少量钱款,以此拖延诈骗行为暴露时间。经核算,张某以上述方式诈骗3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229万余元,其中包含29名老年被害人19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采用伪造印章和存款单据等手段,虚构已将被害人的款项存入金融机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南方+、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