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睛
在日常工作中,法院巡回审判一般针对民事案件。但本案进行巡回审判,是因为庭前被告人王某醉驾肇事,因腿部受伤无法到庭。这次上门开庭,进一步加深了被告人王某对“酒后不开车”的认识,达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日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在被告人王某家里公开审理了一起醉驾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的三轮摩托车载乘吴某等二人,行驶至千山区摩英线与鞍隆路路口时,与吴某某驾驶至此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本人和吴某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属机动车。经交通安全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千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由于王某腿部受伤难以移动,针对这种情况,为维护法律尊严,方便王某诉讼,千山区法院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千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协调联动、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到被告人王某家里开展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被告人王某家的客厅里。
通过审理和法官释法,被告人王某认识到自身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自己和他人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还将接受法律的制裁,悔不当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