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为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经调研,近三年来,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受理的委托理财案件呈现小幅增长趋势,其中2020年13件,2021年15件,2022年以来18件。该类案件标的额大、调解难且投资者胜诉率低,一旦投资收益无望,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 经分析,该类案件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理财协议形式多样,不易分辨。委托理财协议以借款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合伙经营合同、委托投资合同居多。有的通过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或资产托管计划,约定受托方为委托方管理资金并向委托方分红以获得理财回报。有的通过签订借贷合同,约定资金的固定用途为投资理财并通过“分红”的方式获得理财收益。 二是投资者具有盲目性,容易受骗。投资的本质特征是投资人共担风险、自负盈亏。然而,大多数投资者在保本收益、高额回报或固定投资收益的吸引下,听信投资公司有关保底条款或第三人为之提供担保的承诺,投入较多本金。在理财过程中,忽视对委托人资质、资金运作、投入领域的掌握、对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等未作详细了解,甚至掉入名为理财、实为保险或借贷的“假理财”陷阱。 三是受托人操作不规范,夸大收益。有的受托人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做评估,或者引导投资者通过变动投资经验、投资态度、可承受最大投资损失等内容调高风险投资承受能力,导致风险评估结果失真;有的委托人夸大理财收益,以可能存在的最高投资回报率作为回报率来推销,掩饰和回避交易风险;有的委托人对合同格式条款未尽提请注意义务和说明义务,或者虽对格式条款内容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注明,但签订合同时间太短,投资者无暇阅读相关内容仓促签约,导致就一些关键内容造成误解。 四是未建立保护机制,监管缺位。规范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均已“指引”、“通知”等形式发布,强制力不足导致缺乏约束力。监管部门未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及相关理财乱象查处力度不足。未建立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 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仍处于初级阶段。而在民间委托理财中,对委托人资质监管不到位或者对一些理财产品事前审批、事后监管不足,导致一些受托人打着委托理财的旗号实际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完善相关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大对理财销售乱象查处力度,增加违法违规成本。三是加大对投资理财的监管力度,建立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提高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