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悲痛之际竟然得知丈夫有婚外情,而且还生育了一子一女,并向另一女子肖某转账180余万元,这笔钱究竟能否要回来呢?近日,北辰区法院向社会通报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
1982年,女子刘某和男子苏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20年6月,苏某因病去世。后来,刘某得知丈夫生前一直与另一女子肖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丈夫苏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肖某转账180余万元。
案件成讼后,原告刘某认为,丈夫苏某给付第三者肖某大量财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对方返还全部钱款。被告肖某辩称,苏某给付钱款有合法依据,是给一子一女的抚养费。
北辰区法院天穆法庭经审理认为,苏某生前将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支付给肖某,侵害了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合法权益。现刘某要求被告将上述财产返还,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
关于肖某应返还的财产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丈夫苏某对两个非婚生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应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参照天津市2001年至2020年期间每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额,非婚生女的抚养费计算为36万余元;非婚生子的抚养费计算为33万余元。扣除上述抚养费后,肖某应返还妻子刘某115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据法官介绍,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71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