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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致两人死亡 企业负责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陈明珠 张鸣水)安全生产无小事,生命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不仅关乎企业,更关乎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被告人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致两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4月13日,三明某公司液化气充装站站长周某某违反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在未通风、未检测液化气罐内气体含量、未穿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携带手机进入罐内后晕倒。充装站职工许某某未按应急救援要求穿戴正确防护装备,仅佩戴过滤式防毒面罩进入罐内实施救援后晕倒。后周某某、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2019年至今,被告人陈某担任三明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兼任公司安全员,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在其任职期间,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有限空间中毒和窒息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告人陈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三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因而发生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三明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告人陈某取得死者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容不得丝毫的侥幸大意,一定要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观念,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否则一旦发生重大生产事故,一方付出的可能是生命的代价,而另一方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还可能要面临牢狱之灾。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gedidongtai_0723/20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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