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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官”行贿20万元!江西一原镇长获刑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7月4日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以线下庭审方式

  对抚州市东乡区黎圩镇

  原党委副书记、镇长徐华

  受贿、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以犯受贿罪判处其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目前

  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2016年至2021年,徐华在担任中共抚州市东乡区黎圩镇党委副书记、黎圩镇政府镇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立项、发包、项目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20年8月,徐华通过程某平,认识了省纪委省监委派驻省总工会纪检监察组干部熊某,希望熊某在其提拔重用方面提供帮助,熊某答应帮忙。徐华与熊某在南昌市红谷滩一餐馆见面吃饭。

  饭后,徐华请求熊某帮其重用为乡镇党委书记,随后徐华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文件袋送给熊某,熊某收下并答应帮忙。之后,熊某联系他人为徐华重用为乡镇党委书记打招呼说情。

  徐华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其亲属代为缴纳了罚金刑保证金21万元。徐华受贿所得赃款22万元已被监察机关扣押,受贿赃款被其用作行贿。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华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为谋取职务晋升等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被告人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犯罪事实,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受贿犯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亲属退缴了全部赃款,代为缴纳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有数罪,应予并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726/2022072642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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