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害人张某乙的孙子,两人日常共同生活。2021年4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甲趁被害人张某乙外出之机,在张某乙卧室内盗取其身份证及一张1.8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于上午9时许到银行将该存单本息转存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又从被害人张某乙卧室内盗取一张4.2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并再次到银行将该存单本息转存至自己的银行账户。上述盗取的款项,被张某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1年5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告人张某乙退还了6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归案情况等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