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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提供对己不利证据 原告相关诉请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26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A公司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拒不提供对己方不利的证据,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退还广告推广费2.6万元的诉请,并根据相关证据,依法支持了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退还策划费2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2日,原告A公司(甲方)与被告B公司(乙方)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招商服务的专业公司,为甲方提供招商外包服务,收费如下:(1)策划费用:总额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批策划费用5万元,乙方开始启动策划项目,按期交付策划成果,剩余5万元策划费用尾款从乙方为甲方的招商成果里分期扣除补充。合同期内,乙方每为甲方招商成功一家,甲方向乙方支付2500元,直至将策划费用尾款补齐为止。(2)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如果项目广告上线招商,3个月未达到乙方所描述的完成15家经销代理商,合约失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退还策划费2万元。(3)广告宣传。为项目招商的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负责,每月的广告推广费用不低于3万,所投放的宣传形式、渠道由乙方策划,甲方审批通过后执行。另双方对招商结果服务费计算、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A公司向被告B公司支付招商费用和网站公众号运营费,随后在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转账支付了2.6万元广告推广费。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告出具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退回剩余的2万元策划费用、5000元公众号运营费以及2.6万元推广费,但是被告在2021年3月12日只退回5000元公众号运营费后,剩余2万元策划费以及2.6万元推广费,总计4.6万元的退费事宜,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由此涉诉。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合同已实际协议解除合同,被告亦承诺退还原告2万元策划费,故对原告主张退还策划费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2.6万元广告推广费。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虽由被告进行对外广告宣传、投放,但广告推广费已约定由原告承担。其次,从合同履行可以看出,双方争议主要矛盾实质为合同未取得招商效果,即未能在三个月内达到了15家经销代理商。但双方合同中对实际招商效果对应的是另行约定的招商提成,并未对广告推广费需达到最终招商效果作出特别约定。最后,原告称被告未按约由原告审批后再进行广告推广,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即被告《复函》中的广告宣传附件,拒不提供,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主张退还广告推广费2.6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725/2022072542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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