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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拒还百万补偿款 母亲诉至法院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7-30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八旬母亲要求女儿返还代为保管的百万征地补偿款,女儿却以此款系赠与为由拒绝返还,为此老人将亲生女儿诉至法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在扣除相关开支后,女儿应向母亲返还钱款90余万元。

  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5月间,母亲林某账户先后转入女儿张某账户的款项合计为125万余元。另查明,女儿张某先后于2015年、2016年和2018年向母亲林某的借款人李某等支付了借款16万元,同时为母亲林某缴纳了建房押金15000元。2016年,母亲林某随女儿张某生活了一年左右,之后便接受女儿张某安排一直居住在新干城南某公寓小产权房内,平时生活起居主要是由女儿张某及其家人负责照顾。

  庭审过程中,女儿张某辩称转入自己账户的125万余元是母亲林某的无偿赠与,但并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明赠与属实。相反,根据母亲林某提交与女儿张某的通话录音“不管怎么说,这笔钱在我这里,我会帮你管着”、“我说了我不会坑你的钱,你用了多少钱,存了多少钱在我这里,我一笔都不会少”等内容来看,转至女儿张某账户的涉案款项不符合双方构成赠与关系的特征。同时,结合女儿张某提交借条载明其他亲属向母亲林某借钱的内容及借款均系由女儿张某经手给付等情况来看,更能说明涉案款项并非由女儿张某所有。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从母亲林某转至女儿张某账户的案涉款项并非赠与,而是符合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系发生在近亲属之间即高龄母亲委托女儿代为保管钱款的现象。现母亲林某要求女儿张某返还保管的钱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应扣除女儿为母亲支付和缴纳的出借借款16万元、建房押金15000元及母亲自2016年以来日常生活开支费用。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728/20220728428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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