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探索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被查控财产制度,尝试对涉案房产采取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促使一宗执行案件顺利结案。
申请执行人海口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某某、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华区法院作出的(2021)琼0106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龙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万元本金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龙华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倪某某未予履行。
执行过程中,龙华区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多个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经报废,但是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某华大厦某座的房产可以作为责任财产进一步处置。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权利,龙华区法院充分发挥执行能动性,探索精准化财产变价处置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龙华区法院在坚持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认为该案应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更佳的处置方式,允许采取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方式实现位于海口市海秀大道的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自允许被执行人将涉案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至该案顺利执结,仅用时十天,相比司法拍卖所耗费的时间大大缩短,并节约了腾房所需的人力物力,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实现双赢。
龙华区法院主动延伸执行权能,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方式处置对执行债权人、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通过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兼顾了各方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下一步,龙华区法院将进一步创新财产处置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全力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