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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办理首例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案件

发布时间:2022-08-13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近日,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功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为该院首例。

  据了解,2022年7月12日晚,犯罪嫌疑人蓝某某驾驶驾驶机动车沿惠民路由南康中学方向往塔坳安置点方向行驶,20时许行驶至南康区塔垇路永贤大药房路段右转过程中,由于驾驶经验不足未能安全驾驶将油门当成刹车,撞倒了行人郑某某、黄某某、杜某某等人以及附近的夜宵摊。此次事故造成郑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杜某某轻微伤、黄某某等四人皮外伤、被撞夜宵摊受损。经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蓝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未能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将此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的意愿,且系初犯,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案件诉讼进程,但双方在赔偿给付数额上存在分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为弥合双方分歧,该院承办检察官联系被害方和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做好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并详细讲解认罪认罚及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法律后果和效力。经与双方沟通确定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金额后,该院决定对本案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最终,该院根据蓝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有赔偿意愿且家属已向第三方机构提存合理赔偿款等情节,依法对蓝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悉,这是该院院首次运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通过该机制的运行,既保障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促进了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下一步,该院将在办案中不断完善优化制度实施,进一步优化程序和步骤,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更有力地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808/2022080843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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