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私人微信账号打广告,每日租金100至130元不等……”顾某以出售或出租微信号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甚至还做起了“中间商”。近日,番禺区检察院办理一起出租微信号赚取差价,并将他人微信号租给诈骗团伙使用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
2020年底至2021年11月,租住在番禺的“00后”顾某(化名)通过朋友圈或找熟人介绍等方式,向他人收集微信账号,将这些微信号以每日租金100元到130元不等的价位出租出去打广告,从中赚取中间差价。不仅如此,这些出租出去的微信号被某诈骗团伙租用,不法分子把租来的微信号,通过网络向市民群众推送诈骗广告,从而骗取钱财。
顾某还受诈骗团伙成员安排,以“某米”App赠送电器为由,假扮客服通过电话、短信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送“某米”App下载链接。其中,便有两名被害人点击下载,受害人被诱导进入某诈骗微信群后,被不法分子以刷单名义诈骗11万余元。经公安侦查,推送下载链接的电话号码正是顾某所使用或掌控的他人号码。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对顾某提起公诉,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顾某诈骗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诸如此类利用网络社交账号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其重点目标人群多为“95后”“00后”,犯罪工具主要是社交账号,从事前联络、事中操作到事后转账,只靠一部手机就能形成网络犯罪闭环。“租号生意”不但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而且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一是个人隐私曝光、身份信息被贩卖等信息泄露风险,二是被冒用身份进行贷款、欺诈好友等仿冒身份风险,三是被用于发布违规广告、垃圾营销、骚扰好友等名誉受损风险,四是沦为洗黑钱、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帮凶等违法违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