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张某申请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据悉,这是惠州市首次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龙门县永汉镇某厂房经营拉链加工、清洗业务,该加工点清洗工序中产生的废水经简单的酸碱中和处理后即通过软管排放到外界沟渠中。
2021年9月3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加工点进行执法检查,检测后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六价铬超出排放量限值10.5倍,铜超出排放量限值30.0倍。经评估,该厂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损害数额总计204885.17元。
双方磋商后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进行认定,约定李某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累计219885.17元,考虑其家庭经济困难,同意李某进行分期支付赔偿,并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则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进行审查,依照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法院认为,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李某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故依法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此外,李某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参与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举行的在龙门县范围内印发2000份环境保护宣传资料的公益宣传活动,将随案扣押的器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近年来,惠州法院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本案是惠州首次对生态环境赔偿案件进行司法确认,法院通过对其进行司法确认的形式,一方面节省了司法资源,赔偿义务人主动认识其行为错误从而自愿履行,另一方面赔偿义务人逾期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时,生态环境局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有效提高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运行效率。(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