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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一大学生明目张胆“劫”走直播间奖金?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08-26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看直播,乘机“截胡”领奖金?

大学生朱某自以为“手段高明”!

只可惜,他是“李鬼”,不是“李逵”。

日前,珠海香洲法院审结全市首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灵光乍现起歪心

2019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住处观看直播,刷到一个主播正在抽奖。

经公开开奖,被告人朱某得知用户“C*”和用户“Yo0”两人中奖,中奖金额分别为5万元和1万元。

主播发起抽奖后,需按照中奖信息,通过平台“私信对话系统”向中奖用户发送提示领奖的私信,并要求中奖用户回复用于领奖的银行账户等信息。

被告人朱某自己是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的学生,有些技术傍身,回想起自己两年前在观看直播时,偶然发现过网站漏洞,突然来了“灵感”。

冒名顶替“劫”奖金

原来,被告人朱某发现的这个漏洞可以导致平台“私信对话系统”被修改。

为了冒充中奖用户领取奖金,被告人朱某从网上下载了一个插件,将“C*”“Yo0”与主播的对话“拦劫”,使得两人发给主播的兑奖支付方式信息被拒收。

与此同时,被告人朱某再通过技术手段,将中奖者的ID号修改为其本人的ID,换上“马甲”,伪装成中奖用户,向主播发送2条包含本人户名、开户行、银行卡号的领奖信息。

开奖第二天,被告人朱某便收到了共计6万元奖金。

可被告人朱某沾沾自喜没几日,就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通过技术手段对“私信对话系统”中的信息进行修改,干扰了系统的正常运行。

深陷囹圄悔“炫技”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中途“劫持”的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且未经授权,获取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权限,通过对数据的修改进而执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定功能,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获得违法所得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朱某基于骗取奖金的目的,实施了拦截并修改计算机上的中奖信息的行为,使主播陷入错误的认识,其行为也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择一重罪处罚。因其违法所得仅达到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故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及其所具备的监管条件,作出上述判决。

用了一个插件,大学生就此留下了案底……

这个罪名特别长的罪,到底是个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前者规制违反国家规定,侵入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除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后者处罚侵入前述系统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的行为。

手机也算计算机信息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此罪名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

实施两种行为之一或同时实施两种行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外,若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若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法官提醒

“李鬼”终究不是“李逵”。

技术宅的聪明劲儿,应该用在正道上。

凡利用非法手段在互联网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妄图躲在网线后面“使坏”,都将受到坚决打击、依法惩处!(香洲法院、珠海政法)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8/t20220816_11008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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