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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柳城警方连续查获涉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开展以来,广西柳城县公安局加大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民警、辅警深入辖区开展涉枪涉爆线索排查工作,全力铲除枪爆源头祸患。8月24日,柳城县公安局六塘派出所、凤山派出所分别查获一起涉枪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查获火药枪1支、射钉枪1支、钢珠弹若干发。

  案件一 六塘镇蓝某烘:制作枪支打猎“解闷”

  近期,六塘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镇某屯村民蓝某烘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为消除辖区安全隐患,8月24日上午,民警依法到蓝某烘家中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蓝某烘的配合下,查获火药枪1支。

  

  经讯问,嫌疑人蓝某烘交代,该支火药枪系其购买钢管、铁丝、钢筋、黑火药和钢珠等原材料后,使用砂轮切割机制造完成的,制造该枪的目的是为了打猎。

  目前,嫌疑人蓝某烘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二 凤山镇韦某帮: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巡逻民警查获

  8月23日0时许,凤山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百日行动”巡查过程中查获射钉枪1支、钢珠弹若干,迫于压力,涉嫌非法持有该枪的犯罪嫌疑人韦某帮于当日11时许到凤山派出所投案。

  

  经侦查,嫌疑人韦某帮持该枪于23日当晚在野外准备进行打猎,遇上巡逻中的民警,被查获。目前,嫌疑人韦某帮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警方提醒:

  我国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制造、私藏枪支弹药!

  私自持有枪支弹药是违法行为,如私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请主动上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发现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鼓励群众进行有奖举报;对已持有枪支弹药,主动自首或者上交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原文链接:http://gat.gxzf.gov.cn/jwzx/jqtb/t12997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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