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打工人”来说,用人单位能否按时发薪水是他们最关心的事,但总有无良老板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拖一拖”“赖一赖”没什么关系,殊不知拖欠工资不仅是失信行为,更可能涉嫌犯罪。 南城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贵因公司资金链断裂,自2019年以来,陆续拖欠3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222935元。2021年11月,南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洪某贵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洪某贵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否则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洪某贵对该指令书不以为然,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仍不支付。 2021年12月,洪某贵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洪某贵随后筹集134500元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之后,洪某贵不仅不支付剩余欠薪,还躲避有关机关的追查。 2022年2月,该案移送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为帮助农民工尽快追回工资,多次与洪某贵沟通,希望其足额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以获得从宽处理。但洪某贵拒不配合,且经多次传唤不到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洪某贵作出逮捕决定,县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8月15日,南城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在株良镇将洪某贵抓捕归案。洪某贵到案后,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同时与洪某贵家属取得联系。最终洪某贵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归还剩余欠薪88435元。 近日,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某贵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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