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抢行,公交司机为躲避突然冲出的电动三轮车,紧急采取制动措施,导致一名乘客受伤抢救无效去世。北京顺义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21年11月某日上午,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东侧,一辆公交车正由东向西行驶。这时宋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想要横穿马路。在宋某的判断中,他认为自己能在公交车到达之前穿越马路。
为躲避突然冲出的电动三轮车,公交司机紧急采取制动措施。此时公交车即将到站,车内的两位老人正起身准备下车,司机这一紧急刹车,虽然避免了与三轮车相撞,却导致其中一位老人从车辆后车门位置摔至车辆前方。后来,这位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的定义及参数要求,属于机动车。《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被告人宋某未取得该类机动车驾驶证,且车辆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其在驾驶车辆时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规,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公交司机一方,因其在即将进站时未提前减速,在事故发生前的一两秒转头看向右侧,未专注看向车辆前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在民事案件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罚。最终,顺义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