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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冒充教师涉嫌违法 净化网络空间不能手软

发布时间:2022-12-1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湖南永州一男子扮演班主任的视频近日登上热搜。视频中,该男子留着光头,眉毛黑浓,长相“霸气”,还穿着黑色皮衣,语气颇为拿捏压迫感十足,被不少网友戏称“史上最凶班主任”。不过,也有网友对其教师身份提出质疑,男子回应称自己20年前是教师。但经当地教育局证实老师队伍中查无此人,其为网红冒充教师。

  这一事件反映出目前网络直播、短视频行业存在的浮夸虚假问题,在从众和猎奇心理的影响下,观众往往很难甄别。更有甚者,一些网红机构和博主把“色、丑、怪、假、俗、赌”当成“流量密码”,用猎奇的情节吸引眼球,用浮夸的演技挑拨情绪,试图在争议中赚取流量,在质疑中赚得盆满钵满,结果是损害了用户的使用体验,也污染了网络空间的环境生态,甚至涉嫌违法犯罪。

  例如曾有不少儿童主播靠着“萌娃”“最小”的噱头成为新晋美妆“网红”,更有“跟5岁女童学化纯欲蜜桃妆”的话题登上热搜,令人唏嘘,更让人深思。其实,广告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广告代言,禁止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否则,商家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直至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再如有些网络主播以“交友”“陪练”等名义打擦边球,利用网络直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实现快速“涨粉”、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最高可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视频、音频、图文,或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违法所得等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的,网络主播便涉嫌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主播背后对其进行培训、组织、管理或分红的平台经营者、管理者也涉嫌构成共犯,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冒名顶替”“网红儿童”“色情主播”等畸象只是无底线网红直播的冰山一角,乱象丛生的背后是被流量绑架的平台和主播。治理网红乱象,仍需监管部门、直播平台、商家、主播和消费者等多方统筹协作、形成合力。

  事实上,政府推动网红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努力从未停歇。从《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到《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从整治“刷单”“刷好评”黑灰产业链,到明确直播营销活动从业者的年龄限制和行为红线;从通过教育培训规范网红行为,到将直播活动的各主体纳入管理范围等一系列政策“组合拳”,助力网红经济迈入法治轨道。

  网红经济具有很强的时代感,校准价值航标,提升专业水准,加强行业自律,致力于为消费者带来更好的产品和体验,才能实现长足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jsal/202211/t20221116_1642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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