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把“当庭宣判”当作提升审判质效、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度的重要抓手,通过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让当事人揣着纠纷来,带着结果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全体起立”。随着书记员的一声口令,近日,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小王在通联公司找到了一份从事装维工程的工作,主要负责宽带安装、网络维护等。不过,小王与通联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代发工资协议》。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由第三方公司为小王发放工资。2021年5月2日,小王在工作中受伤。2021年6月25日,通联公司向小王支付伙食费、护工费3865元。
随后,小王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5月12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小王与通联公司自2020年7月起存在劳动关系。通联公司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庭上,通联公司和小王各执一词,据理力争。
用人公司认为:小王的工资是由第三方公司负责发放,工作期间,小王并不接受我公司的管理,也不实行签到签退考勤制度,小王无需服从我公司的安排。因此,我公司与小王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小王认为: 法官,你看我这工作证上写的职务是维装工程师,部门是通联公司。我还有微信工作群,平日我们都要服从公司管理、安排,完成公司交付的每一项工作,按时参加工作会议;每月工资由通联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量考核后确定、发放。这些都可以证明,我与通联公司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公司不能以找人代发工资的形式,来规避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派,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收取劳动报酬的关系。
其外在表现多体现在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日常考勤、纪律管理、工作安排、业绩考核以及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等具体用工环节中。
在此过程中,一般会形成上岗证、工作证、工作服、考勤签到表、打卡记录、微信群工作安排、考核记录、奖惩记录、评优评先或银行工资流水、工资签收表等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但在生活实践中,不同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形式等千差万别,并非每一个工种、岗位的劳动者都需要提供相同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劳动关系。
本案小王所从事的岗位是装维工程师,具体负责某一片区的电信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一审阶段小王提供的工作证、工作服可以证明通联公司认可其以员工身份上岗的事实;其提供的“投诉群”、“安装交流群”等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和开会照片可以证明日常工作中小王接受通联公司安排从事具体劳动的事实;其提供的多份“考核通报”和“考核指标表”可以证明小王接受通联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和考核管理的事实;提供的《代发工资协议》和工资流水等证据则可以证明通联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向小王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
结合通联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自认其通过第三方招聘小王作为其工作人员的事实,本案现有证据已较为充分地证明了小王与通联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故对通联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认定,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并当庭宣判。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对当庭宣判有这样的直观感受:
“我觉得当庭宣判的最大优点是能让当事人直接地接收到案件结果,也有利于后续事情的处理。比如今天这起案件中受工伤的职工,案件结果确认后,用人单位就能对他后续的治疗和护理迅速作出处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一个快速的、好的结果。”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