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长安网讯日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
张某某携带购买的大量百元面值假币,同孙某某等三人驾车从吉林家中行至丹东,伺机使用假币。张某某有假币犯罪前科,具备一定的反侦查意识。为逃避侦查,他先是将部分假币藏匿在丹东殡仪馆附近,而后由孙某某等三人在丹东市内多处烟酒店、福利彩票站、水果店等场所,通过使用假币购买少量商品找零钱的方式,将假币“换”成真币,两天之内作案多起。案发后,侦查机关查扣张某某携带及藏匿的百元面值假币共计77张。
日前,元宝区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犯持有假币罪提起公诉,元宝区法院经审理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孙某某等三人因使用假币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签稿:张开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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