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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购买“虚拟货币”转移不义之财——大连检察机关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洗线系列案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董立群表示,近两年来,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洗钱罪起诉35人,追赃挽损数千万元,并办理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其中王某某集资诈骗、洗钱系列案件的办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大连检察机关对于上游犯罪、洗钱犯罪“一案双查”工作的成效。

  通过注册和收购多个空壳公司,虚构具有大量利润的互联网服务器租赁和智慧药箱等业务,公开宣传购买该公司相关业务并委托其对外租赁可获得保本高额返利,短短6年,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为掩饰、隐瞒部分集资诈骗所得资金,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行为,同时窝藏、转移赃物合计千万余元。日前,大连市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案件

  非法集资吸收214亿余元

  经查,2015年4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向某某(在逃)等人先后注册成立和收购北京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辽宁医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同时,以上述公司名义虚构大量互联网服务器租赁业务、智慧药箱委托经营业务,分别以承诺投资购买互联网服务器用于租赁和投资购买智慧药箱用于委托经营可以获得实际年化收益将近100%的超高利润保本返利为诱饵,通过集中授课、网络宣传、口口相传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宣传,实施非法集资活动。

  近6年时间,王某某等人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部分支付了高额返利,其个人还提现消费并大量购置房产、股权、游艇、豪车、钻石、名表等,最终造成2万余名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41亿余元。

  2020年10月,因得知骗局即将崩盘,向某某逃往境外。2021年3月1日,王某某在外逃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因该案案情重大且疑难、复杂,大连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经查,为掩饰、隐瞒部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1年2月21日,王某某出逃前后,共委托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678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百万余枚,并转入其数字钱包账户内。王某某在逃往境外的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其安装数字钱包APP的手机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同年5月,王某甲在王某某父亲王乙、母亲赵某丙等人的配合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并利用王某某事前告知的密码转移数字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变现后赴银行取现,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人民币652万余元。此外,2021年4月间,王某甲还将王某某使用非法集资所得购买的价值486万余元的5条钻石项链等物品交由王乙和赵某丙转移、窝藏。

  说案

  “虚拟货币”成洗钱新工具

  2021年12月31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去年1月10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对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丙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犯洗钱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王乙、赵某丙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数罪并罚,决定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判处王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赵某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该案的大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姜宏达表示,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洗钱犯罪,“虚拟货币”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和跨国性特征,正在成为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新手段。王某某前妻及其父母帮助其将“虚拟货币”转化为法定货币的行为再次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充分表明了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目的,三人同样构成洗钱犯罪。此外,王某甲等人实施的窝藏、转移钻石项链等财物的行为,目的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本身,应另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

  

  大连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落实《打击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准确把握洗钱罪的相关法律适用,坚持“一案双查”,以反洗钱为手段遏制上游犯罪,促进追赃挽损。同时,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加强协助配合,强化反洗钱合力,持续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7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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