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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2348律师说法:保障妇女权益,预防处置“性骚扰”行为

发布时间:2023-01-07 来源: 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校园性骚扰”的新闻时常可见,女性作为较为弱势的群体,如何预防和处置“性骚扰”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在原法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校园、用人单位等重点领域对于性骚扰行为的处置与预防。

【12348律师说法】

Q:什么是性骚扰行为?

指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行为。

Q:遭遇性骚扰行为如何维权?

1.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

PS: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2.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3.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Q:学校对于性骚扰行为处置预防承担哪些责任?

1.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2.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Q: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行为。

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

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12348律师建议】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个案咨询,可24小时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法律解答。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07/544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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