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检察院联合自治区公安厅、林长办公室出台《关于建立“林长+检察长+警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构建区域协作、部门联动、打防结合、快速有力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共同发力的林草资源保护新机制,推动提升全区林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意见》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林长办公室建立林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协作联动,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涉林草违法犯罪行为,联合督查督办相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重大疑难案件,形成检察监督、公安执法与行政履职合力,共同促进解决好林草资源保护修复相关问题。各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林草资源生态保护相关业务工作,全力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案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环节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支持。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林草资源生态保护管理,强化森林草原督查,对涉及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履职监管,依法打击涉林草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对涉林草资源执法司法活动强化法律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确保涉案人员或相关单位通过补植复绿、土地复垦、消除污染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依法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食用野生动物犯罪等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意见》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办公室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各级林草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非法狩猎、出售、收购、运输和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采集、运输、加工和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或线索,依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破坏林草资源等造成生态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损害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林草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对符合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及时反馈林长办公室;对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告知移送部门。
《意见》还明确建立生态修复评估机制,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林长办公室通过案件复查、实地勘察、效果认证等方式,对林草资源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和修复行为进行长期跟踪和评估,督促违法行为人或相关单位对林草资源损害进行赔偿、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