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市自然资源局成功追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2369.8219万元。
2022年5月,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昌都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达千万元以上。经调查,2019年,昌都市自然资源局与该公司签订三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三个项目所涉及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分三期支付,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第三期土地出让金支付上存在逾期缴纳而产生违约金的情形。截止检察机关立案,昌都市自然资源局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追缴逾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国家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昌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昌都市自然资源局作为三宗国有土地的出让方和管理者,未能有效完全履职到位,致使该公司长期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违约金,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此,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亲自主持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行政机关相关领导、公司负责人就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和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应当及时依法收缴违约金,保护国有资产。随后,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昌都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收缴该公司欠缴的违约金,并完善收缴追缴制度,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昌都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报告,组织专人与拖欠违约金公司对接沟通,先后5次下达书面催缴通知书,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就具体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经过多方不懈努力,近日,昌都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如数收回,上缴财政,国家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下一步,昌都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聚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不断提升“国土国财”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能力和工作水平,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及时督促行政机关有效履职,确保每一分国有资产都能“颗粒归仓”。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西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八条:土地受让人应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将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上缴当地国库……逾期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