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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机”冒充苹果手机 被告人骗4人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

  

  低价购得新款苹果手机,以为是捡了“大便宜”,谁知买到手的竟是无法使用的“山寨机”?2023年1月11日下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兜售假苹果手机涉嫌诈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马某没有正经工作,某日在木樨园附近一个路边摊位看到有苹果手机的“山寨机”在售卖,遂起了不法之心。从摊主手中购买“山寨机”后,马某在地铁站、马路边等人流较大的地方转悠闲逛,随机向路人询问要不要买“低价实惠”的新款苹果手机,价格仅为官方网站售价的四分之一。

  “山寨机”从外观上来看几乎与正版的苹果手机别无二致,普通人若不仔细辨别很容易被蒙混过去。当路人提出有购买兴趣时,马某会让对方看一下“山寨机”的手机信息,包括手机型号、内存大小、配置系统等,但不会让他们试用。关键就在其中,购买者一旦试用,进行联网或者登录苹果账号后就会发现手机根本无法使用。被害人一般都是基于贪图便宜的心理而“上钩”,有的被害人也察觉到手机的来路可能有问题,但认为这些手机是被偷来的,小偷急于销赃而低价出售。本想捡个“大便宜”,反倒成了给骗子送钱的“大冤种”。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分别在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等地使用上述以假乱真的方式向4名被害人出售假苹果13、13PRO MAX手机4部,共计骗取被害人69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决定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等贵重商品时一定要通过直营店、官方网站、网购平台官方旗舰店等正规渠道,切勿贪图小利去购买来路不明的商品。在购买时,消费者也应进行试用,充分检查商品的各项性能是否齐备、外观是否完好、是否具备产品证书等,以防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jsal/202301/t20230113_1645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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