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小杰(时年三岁)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杰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父亲赵先生一次性给付孩子生活费70万元。同时,协议另明确,王女士可用该笔费用购买商品房,但根据出资比例,小杰须作为按份共有人登记为产权人。同月,王女士与李先生再婚,并购买市区某套商品房,成交价181.8万元。王女士分别于9日支付购房定金3.8万元,29日过户时支付78万元,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后新购房屋登记于王女士与李先生二人名下,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2021年7月,赵先生认为王女士未按约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内容,侵害了小杰的利益,故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小杰为原告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女士、李先生共同返还小杰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钱虽系种类物,但前述特定款项已实际物化为案涉房屋的一部分。王女士利用孩子的生活费购房却未按协议将小杰登记为产权人。作为监护人,王女士未能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对小杰的财产处分损害了孩子利益,应当返还。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返还案涉钱款并支付利息。
未成年人虽然年幼,暂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抚养费是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为抚养、教育子女而需要承担的义务。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常有父母在离婚时约定给予孩子一定财产,但在之后一方擅自处分该财产,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通过这个案件的判决,可以告诉广大群众:监护人若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也是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