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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宿城检察院: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

发布时间:2023-01-31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安全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息息相关,包含着公众的隐私,滥用、泄露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扰乱公民正常生活秩序,也为经济社会发展埋下隐患。

  近日,宿迁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葛某甲等四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一万至三万元罚金,检察机关提出的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均获判决支持。

  

  2020年6月至9月,葛某乙、王某、刘某等人在某通讯公司任渠道经理期间,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私下利用客户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后,将电话卡出售给该公司网格经理葛某甲。葛某甲将购买的电话卡及自己工作中私下办理的他人实名制电话卡,再次出售给他人,还将部分电话卡通过接码平台收发验证码获利。案件涉及电话卡近两千张,部分电话卡用于刷单、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葛某甲等人违法出售他人实名制电话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邀请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讯运营商业务人员40余人参加旁听,为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治课。

  

  检察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与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着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进行网络购物、投资理财、填写问卷等活动时保持警惕,慎重提供个人信息。对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的各类账单、车票、快递等物品不要随意丢弃,注意及时涂抹、销毁。在使用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时,可以在上面注明时间、单位和用途。同时,公众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上也应切记遵法、守法,不随意“人肉”或散布他人隐私以及实施其他违法行为,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suqian/202212/t20221230_82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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