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高某是否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召开公开听证会,向法院发出不同意对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听证会上,连山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详细陈述相关案情,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及连山区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分别陈述补充并表明态度。听证员听取、了解案情后进行了充分讨论、评议,并发表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因高某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同意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连山区检察院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秉持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落实检察听证制度,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向法院发出不同意对高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
连山区法院采纳了连山区检察院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决定,并下发了逮捕决定书,
日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高某送押看守所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