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加减乘除” 做优诉源治理
——惠安县检察院扎实开展检察诉源治理工作
记者 叶永坚 通讯员 庄璐
近年来,惠安县检察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立足解决办案中发现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问题,巧用“加减乘除”法,在平台建设、少捕慎诉慎押、社会治理、矛盾化解等方面下功夫,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检察诉源治理“惠安模式”,以检察高质量履职服务“平安惠安”建设。
多方联动做“加法”
如何延伸社会治理触手?惠安县检察院立足检察工作,搭建全方位、立体化诉源平台。
“我们充分发扬地方特色,全市首创‘护童观察员’机制、‘惠女护童’平台,激活县—镇—村三级资源共享。”惠安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截至目前,已有12个示范村,扩大全县试点村覆盖率至35%,覆盖辖区内所有乡镇共7万名儿童。通过搜集观察员反映线索,激发“未保联盟”作用,抓早抓小,有效防范侵害涉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并联合县妇联、关工委设立“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平台,组建“家教讲师团”,实现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评估率达100%,办理的案件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
此外,惠安县检察院积极打破地域壁垒,形成跨区域协同治理模式。与洛江区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洛阳江两岸“检察护宝”协作配合机制的工作方案》,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督办等方面开展深度协作,构建保护同盟。主动了解辖区内非遗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文旅部门反馈,形成“我管”促“都管”合力。精准发力助力乡村振兴,为传统村落提供点对点服务。选取“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崇武镇潮乐村、“第五批中国传统村落”洛阳镇万安村设立“乡村振兴检察观护村”,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点对点”服务保障当地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村落、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等。
少捕慎诉做“减法”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惠安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细则(试行)》等,严格把握逮捕、起诉、羁押标准,促进诉源治理与社会稳定。
在办理一起伪造公司印章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等三人因需要发放农民工工资,但由于公司股权纠纷导致无法提供公司印章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而私自伪造公章,变更公司法人,三日后被公司发现遂案发。惠安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秉持最大限度减少涉企案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案件曾某三人的作案动机及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且案发后公司股权纠纷已解决,被害单位亦表示愿意谅解的情况,若仅仅是一诉了之,反而对企业发展有害无益,最终对三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保障企业得以平稳运营。
检察建议做“乘法”
聚焦群众身边“小事”,回应民生关切,惠安县检察院把触角延伸到了治理社会“未病”。
关注到频频曝出的预付卡消费纠纷问题后,惠安县检察院通过走访调研,发现大量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长期处于“无备案、无存管、无监管”的“三无状态”。鉴于未备案的“黑户卡”才是源头所在,遂向商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促成多家企业主动备案,预付卡消费纠纷投诉数量明显减少。该案的成功办理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点赞,成为全省探索预付卡公益诉讼工作的经验样本。上级检察院拟推动立法部门制定预付卡管理办法,推动预付卡消费持续健康发展。
从个案办理,到促进面上问题整改,再到助推立法和构建长效机制,这起案件是该院倾听民意、治理社会“未病”的一个缩影。除此之外,惠安县检察院针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乡村治理等群众最为关注的身边事,下足米粒雕花精细功夫,通过磋商程序、圆桌会议、下乡听证、示范观摩等方式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协同治理,护住百姓“钱袋子”、净化群众“舌尖子”、守护人们“脚丫子”。
矛盾化解做“除法”
惠安县检察院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有序发展。
拓宽调解渠道,引入多方调解,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主动启动和解程序的介入机制,适时引入惠女、祖厝调解模式,联合公安、司法、基层党组织等部门,发挥社会力量解纷优势,跟进和解情况,力争在诉前化解纠纷,修复社会关系。
丰富调解手段,引入公开听证,积极运用听证调解婆媳、邻里、土地等多样化矛盾纠纷,让群众在听证过程中加深对案件事实、司法政策的理解,对司法结果形成切实认同感,彰显法律公平正义。2020年以来,该院共开展公开听证29场,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一定程度上减轻群众讼累。增强调解力度,引入司法救助,所有案件均做到带案下访,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联合多部门联动调处开展司法救助,形成信访工作合力,从物质和心理上感化被救助人,带动积案化解,最大限度传递司法关怀和温情。
诉源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着力点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惠安县检察院将立足职能、找准方向、聚焦重点,依法能动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做深做实做细检察环节诉源治理,努力实现从治罪思维向治理思维转变,从关注办案向既关注办案、更关注治理转变,更深融入国家治理,做好“加、减、乘、除”,以检察能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共筑长治基石,让惠安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