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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审结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涉外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23-02-05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丈夫出国聚少离多诉离婚 妻子要求家务补偿获支持

  闽侯法院审结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涉外离婚案件

  (记者 郭佳文 通讯员 吴凌燕 叶水清) 丈夫出国打拼多年,妻子独自抚养孩子、照顾家庭,但离婚时丈夫却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费,法院能否支持?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涉外离婚案件。

  2016年,刘先生与郭女士结婚后出国工作,婚生子由郭女士抚养照顾至今。因婚后聚少离多、长期分居,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22年,郭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及家务补偿费20万元。庭审中,刘先生对郭女士的相关诉请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费。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郭女士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由郭女士抚养,由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家务补偿费,刘先生婚后长期在国外工作,郭女士独自在国内抚育孩子、照顾家庭,为刘先生在外工作便利创造条件。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收入以及对家庭付出情况等因素,判决刘先生向郭女士支付家务补偿费6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夫妻中的一方因花费大部分心力经营家庭,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作出了牺牲,离婚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成本显著增加,离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助力其尽快恢复生活和职业能力。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fazhijianshe_0131/26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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