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于恋爱关系中的情侣之间
经常会通过特定的节日送与对方礼物
或者直接在微信转账红包
可一旦双方分手
很多情侣就“因爱生债”
要求对方返还
恋爱期间的支出费用
导致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甚至对簿公堂。
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呢?
典型案例
2022年初,小陈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小陈经常在张某生日及各种节日时向对方微信转账1314.52元、5200元等数目以示爱意,后因性格原因,2022年11月,小陈与张某解除恋爱关系,这是,小陈要求张某返还其同居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陈某的“恋爱”款项,张某表示不同意返还,小陈遂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告上了法庭。
上述故事中,小陈主张与张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证据是双方微信转账记录,但记录中并无明确表示是借贷关系,二人互相转账共计五十余次,而且选择转账金额的数目多是表达爱意的具有特殊意义数额的数字,结合双方陈述从相识到相恋的情形,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因此小陈要求张某返还相应款项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那么恋爱期间的所有转账都会被认定为“赠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恋人这种特殊的关系中,为了表达爱意和升温双方感情会经常发生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发红包等行为,如“520”“1314”等,或者在特定节日的转账,如“2月14日”“七夕”等,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会被认为无条件的赠与行为,两人结束恋爱关系时,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但是如果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表现为借条或在转账时备注上此为借款),并已实际支付,那么即便是在恋爱期间,双方在法律上也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无论是在恋爱期间还是分手后,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的,借款人都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寄语
热恋中的情侣,在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意确认大额转账的性质,如果涉及到借款,建议在转账时进行备注,或者签订借条等书面凭证,以减少后期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恋爱是甜蜜的,恋爱中的男女应当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转款一方不应以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基础,收款一方也不应将婚恋作为获取财物的正当途径,在恋爱过程中建立真诚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根本。
来源:忻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