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记者 真勒索
案情简介
自2017年起,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从忻州市忻府区准备无人机等作案工具,驾车到山西多地假借“记者”身份获取洗煤厂等相关厂矿、企业的负面新闻后,先后14次以曝光负面新闻为由要挟他人给予财物,共计21.4万元。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记者身份,以曝光负面新闻为手段,先后四次强索他人钱财 10万元,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忻府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薛某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并未提出上诉。
后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又对被告人薛某某可能尚存的犯罪进行进一步深挖,2022年6月27日,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又对公安机关深挖出的薛某某的犯罪事实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前述手段敲诈勒索钱财 11.4万元,故依据刑法,将新查明的罪行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与已经生效的罪行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2月16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记者身份,以“报道”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存在负面新闻相要挟,使被害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向其持有的银行卡转款,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同时还扰乱新闻媒体行业的工作秩序,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有序。通过对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利用新闻媒体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新闻媒体行业秩序。此案例也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生产活动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只有自身无懈可击,才不会留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若遇到类似的敲诈勒索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忻府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