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辞退同一部门的两员工,一人拿到赔偿金(“2N”),一人却只能拿经济补偿金(“N”),同属一个部门,资历相近,解雇理由相同,为何获得的离职待遇如此不同?通过虹口区法院审结的两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起来看看事关我们切身利益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认定和计算的。
2013年10月,小陈与小杨先后入职某房产公司,两人同属一个部门,共事多年,小陈负责司印、归档工作,小杨负责办公室内勤。2017年1月,小陈和小杨都与公司签订了最后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20年开始,公司资金链断裂,运营断断续续。两人都面临公司的裁员风波,却由于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处理做法不同,最终导致两人获得的离职补偿大不同。
同年10月31日,公司突然通知小陈,以“股权发生重大变更,根据公司业务调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陈自2020年10月31日后便不再上班,公司办理了相应的退工手续,也未再与小陈协商离职事宜。同年10月,公司先是与小杨多次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始终无法就岗位、工资结构等达成一致。小杨正常工作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通知小杨,因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困难,经司法拍卖,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更。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被解雇后,两人都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认为公司解除违法,于是分别提请虹口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差额等。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公司不服,将小陈和小杨起诉至虹口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经过法拍,股东发生了根本变更,实质上导致了公司与两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小陈而言,公司的解除行为发生在2020年10月31日。公司既没有提前30日通知,也没有与小陈协商,单方与小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此次解除违法,理应支付相应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而对小杨来说,公司从2020年10月开始与其多次协商,但未果,直至2020年12月31日通知解除小杨的劳动合同。公司已提前30日通知并与小杨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小杨的劳动关系,并不违法,故小杨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小陈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共计7.4万余元,但解除小杨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公司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N)2.8万余元。可见,在小陈、小杨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的过程中,随着用人单位解雇权及劳动权的平衡、转变,适时准确的评价每一个法律行为,会导致案件的结果完全不同。(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相关释法:
什么是N?经济补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N”,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以货币方式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即N)
什么是2N?赔偿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2N”,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单方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对劳动者承担的过错性赔偿。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计算公式:赔偿金=经济补偿金×2(即2N)